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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建设公约实施办法
内容文号:沪会协〔2012〕36号

信息来源:【上注协】     发布时间:2015-07-14 15:48    

2006227日经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四届一次理事会通过)

2012428日第一次修订经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四届十五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提高行业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建设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支持和鼓励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共同约定积极参与联合抵制行业中的不正之风,树立以社会公众利益为宗旨的职业新风尚,引导事务所规范有序的竞争和发展,从而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第三条  根据共同约定,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业务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坚持诚信为本;提高执业水平,维护行业信誉;增强凝聚力量,保护行业利益。不得有下列不当行为:

(一)恶意竞争行为:以低于行业发布的行业竞价底限 (附件3)争揽业务;或以免费、或有收费方式(法规允许的除外)为客户提供服务。

(二)商业贿赂行为: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分成、报销费用单据、支付回扣、佣金或介绍费等方式招揽业务。

(三)兼职挂靠行为:许可或变相许可外单位或个人挂靠事务所开展验资、审计等业务;或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承办的业务以事务所名义出具报告。

(四)诋毁同行行为:贬低、诋毁或诬告行业其他事务所或执业人员,损害同行形象和声誉,损害同行合法利益。

(五)夸张宣传行为:利用新闻媒体或其它途径对自身能力进行夸张宣传。

(六)通同作弊行为:缺乏独立性原则,与客户及其第三方通同作弊,故意出具不实报告。

(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失信行为。

第四条    本公约由本市事务所及分所的注册会计师与主任会计师签约执行,同时将复印件抄送协会(附件1:注册会计师签约书)。

第五条  本公约由本市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即主任会计师及分所负责人代表本所全体执业注册会计师与协会签约表示承诺执行。(附件2:主任会计师签约书)

第六条    新设立的事务所应当在设立期满一个月内组织本所的注册会计师与法定代表人进行签约,同时将签约书复印件抄送协会。

第七条    新注册和转所执业注册会计师应在注册或转所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注册会计师签约书》复印件抄送协会。

第八条    已签约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发生变更的,应在发生变更之日起一个月内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重新签署《主任会计师签约书》,同时将签约书复印件抄送协会。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如有违反公约行为的,由协会或会同专业技术委员会所属相关专业机构人员进行调查并提出意见,惩戒委员会负责惩戒。

惩戒委员会对协会监管部门移送的有关违规案例进行会审,并视情节轻重对负相关责任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处以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对严重违反本规定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可移交行政主管部门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    在沪设立的分所如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属行为,协会将对其进行通报,并告知其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建议给予行业惩戒。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协会理事会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