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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结构
    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制定、修改本会章程;选举本会理事;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审议、批准本会的经费收支报告;审议理事会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本会理事会。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本会领导成员;

增补或更换本会理事;聘任本会常设办事机构领导成员;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审议、批准本会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聘请名誉会长若干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常务理事会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会长代表本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并监督、检查其决议的贯彻实施。

常设执行机构 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执行机构。

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专门委员会 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专门委员会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对理事会负责。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理事会批准。

目前,本会已成立 4 个专门委员会,各自的主要职责是:

1 .惩戒委员会。惩戒委员会主要负责对违规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予以惩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强化执业意识,引导和促进注册会计师按照职业准则规范执业,以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水平。

2 .申诉维权委员会。针对下列情形损害到本市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合法权益的,申诉维权委员会予以受理,承办维权工作:①有关行政部门违规划定执业范围、制定价格,指定事务所审计的;②、因偏见或误解,有关部门和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给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执业带来困难或障碍的;③、有关行政部门对本市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处无实据或处分不当的;④、其他损害到本市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执业合法权益的事项。

3 .《上海注册会计师》编辑委员会。编辑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上海注册会计师》办刊方针;监督《上海注册会计师》办刊方针的实施情况;收集、分析会员对《上海注册会计师》的意见;对《上海注册会计师》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4 .专业技术委员会。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专业问题;向注册会计师提供专业技术援助;与有关政府部门沟通,就有关专业问题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