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上注协】 发布时间:2019-06-14 16:10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9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9]15号)和《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办法》(沪会协[2012]36号)的规定,本市将组织开展2019年本市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等各项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系统风险导向检查理念、坚持帮扶提升职业化水平,促进事务所完善质量控制体系、提升职业道德水平和执业质量,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检查对象
2019年事务所行业执业质量检查的对象主要是:
1.部分新批准设立的事务所(成立时间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合伙人(股东)专项检查评估中发现执业质量问题较多的事务所;
3.受到较多反映执业质量问题投诉举报的事务所;
4.2018年执业质量检查整改不合格的事务所;
5.最近检查周期内(5年)尚未接受行业检查的事务所;
6.随机抽取的事务所;
7.协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情形的事务所。
2019年协会计划对62家事务所开展执业质量检查(见附件1)。
三、检查内容和范围
(一)检查内容
继续坚持风险导向检查理念和“五个并重”原则,即质量控制体系检查与项目质量检查并重、技术程序检查与职业道德检查并重、完善检查技术与建立检查质量保证机制并重、检查制度改革与检查专家队伍建设并重、落实审计责任与落实注协监管责任并重。检查中突出重点,聚焦问题,注重实效,重点关注以下领域。
1.质量控制体系
聚焦检查整改改进要求的落实情况,分析未整改落实的原因,督促事务所逐一落实整改。根据日常监管线索和事务所的自查报告,查找质量控制薄弱环节,针对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业务承接和保持、人力资源等关键要素,有针对性地设计、实施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程序,结合业务项目检查的结果,对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作出评价,并对事务所改进和完善质量控制体系的关键环节提供切实有效的建议与指导,帮助事务所提升系统风险防范能力。同时,还要加强对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遵循职业道德守则情况的检查,重点关注是否建立了独立性相关的政策和程序并有效监控。
2.业务项目
根据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的初步评估及业务特点,关注高风险项目和重点风险领域,合理确定业务项目检查的范围和抽查样本。
抽查的业务项目要考虑全面性和代表性,重点考虑检查下列业务报告。一是企事业单位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二是高龄、频繁转所以及报告数量过多的注册会计师签署的审计报告;三是涉嫌不正当低价竞争的审计报告;四是曾受到行政处罚、上一次执业质量检查中被惩戒或有投诉举报等线索表明执业质量存在问题的注册会计师签署的审计报告;五是上一次检查中未被抽查的注册会计师签署的审计报告。
业务项目检查中应重点关注一是业务执行过程中是否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是否保持职业怀疑态度;二是对重大的交易、账户余额及列报实施的审计程序是否有效,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三是审计证据是否能够支持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等。
同时,还要关注事务所内部收费管理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收集事务所有关业务收费的政策和文件,关注业务项目收费的整体情况。对涉嫌不正当低价竞争的项目,重点检查其是否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是否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判断其是否存在质量缺陷。
(二)检查范围
检查范围是事务所自上次接受协会检查以来,尤其是在最近年度出具的业务报告。检查以2019年度出具的鉴证报告为主,必要时可延伸至以前年度。
四、检查人员及检查纪律
本次执业质量检查人员主要由协会第五批检查人员库人员和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组成,检查人员应严格执行《上海市注册会计师行业检查工作廉政规定》。检查工作接受行业及社会监督,被检查事务所应在检查工作完成后向协会提交《检查情况反馈表》(见附件2),如实反映检查人员工作、纪律情况。
五、具体要求
各事务所要充分认识检查工作对于提高执业质量、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管理层应予以重视,向所内员工传达检查工作要求,并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认真开展自查工作
为配合本次行业执业质量检查,请各有关事务所对照上述检查内容,组织对本所2019年出具的业务报告及工作底稿等资料的归档整理工作,按照《2019年执业质量检查提供资料清单》(见附件3)准备检查资料。认真进行自查,做好自查工作记录及自查报告(模板见附件4),并于6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及相关附件的纸质版及电子版上报协会监管部。电子版通过协会网站(http://www.shcpa.org.cn)后台管理系统,点击“通知管理”栏目,以附件形式上传至监管部,文件名为“XX事务所2019年自查报告及附件”。
(二)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被检查事务所须指定专人负责联络,组织注册会计师等人员到场,并按照检查组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对于拒绝、阻挠检查工作的,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联系人:监管部陈婧、李乐琴 电话:64228231、64228232
邮寄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789号均瑶国际广场36楼
特此通知。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9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