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上注协】 发布时间:2015-04-22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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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11日第一次修订经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五届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的精神,落实《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进一步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加快发展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0]38号),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财政部《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关于加强行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会计人才培养工程规划(2014—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加强对行业人才培养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对行业人才培养工作进行指导,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实施。
第三条 协会建立行业人才培养基金。行业人才培养基金按协会每年收取会费中留存协会部分35%的比例提取,行业人才培养的经费支出,均在行业人才培养基金列支。
第四条 行业人才培养的对象包括执业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和在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
第五条 行业人才培养的内容包括行业优秀人才培养、对多元化进修的激励、其他继续教育相关工作等三个方面。
第二章
行业优秀人才培养
第六条 分层次选拔和实施行业优秀人才培养工作,参加行业优秀人才选拔的注册会计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注册会计师事业并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
(二)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后专职在事务所从业满三年,年龄45岁以下,身体健康;经协会举荐的人才可不受年龄限制;
(三)个人近三年内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通报批评以上惩戒;
(四)在审计、会计、管理、教学等领域有一定的专长。
第七条 行业优秀人才选拔通过注册会计师自荐、事务所推荐、协会举荐三种形式产生,实行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经协会组织考试或考核并经教育培训委员会审核遴选后,入选为行业优秀人才学员,并建立人才培养动态管理档案。
第八条 对入选行业优秀人才培养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将委托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等高等院校进行为期2-3年的专业技术、事务所管理和外语的专门培养;协会将组织在专门培养中表现优秀的学员至境外交流学习;协会将定期为已完成专门培养的学员组织后续学习交流活动。
第九条 对行业优秀人才学员建立考核机制,由协会和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共同进行考核。
经考核学习成绩优秀、表现突出的行业优秀人才,协会将推荐或组织参加相关的专业活动,包括:
(一)参加协会各专业(专门)委员会;
(二)入选执业质量检查人才库;
(三)作为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师资;
(四)参与行业协会的课题调研;
(五)参加国际会计组织的交流活动和研讨会;
(六)参与协会组织的其他相关活动。
经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直接淘汰: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在执业中因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因执业质量或职业道德等问题受到通报批评以上行业惩戒的;
(四)未经许可不参加培训或培训期间擅自离开的;
(五)协会和培训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对多元化进修的激励
第十条 鼓励注册会计师与从业人员报考香港会计师专业资格(以下简称“QP”)、英国皇家特许会计师(以下简称“ACA”)、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以下简称“ACCA”)、美国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AICPA”)、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CPA AU”)等境外注册会计师资质,对在事务所工作期间,经考试取得QP、ACA、ACCA、AICPA、CPA AU等境外注册会计师资质的,给予10000元的资助。
第十一条 鼓励注册会计师与从业人员参加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等高等院校会计硕士和工商管理硕士等在职学位学习,对在事务所工作期间,报名参加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等高等院校的会计硕士和工商管理硕士学习,并获得国家承认硕士学位的,给予5000元的资助。
第四章
其他继续教育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加强执业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保证每位注册会计师都能接受每年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以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执业能力。执业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形式包括:委托培训、远程培训、内部培训、推荐培训和联合培训等。
第十三条 加强对北京、厦门、上海三个国家会计学院优势教学资源的利用和分享,推荐主任会计师、部门经理及执业注册会计师参加三个国家会计学院的高层次培训。
第十四条 加强与境外会计师职业组织、国际会计组织和培训机构的合作,组织主任会计师、合伙人等事务所高级管理人员与国际会计组织开展交流活动,提升专业能力、管理能力和国际交流能力;组织优秀执业注册会计师分期分批到境外事务所进行短期培训和实习;与国际会计组织共同举办专业论坛。
第十五条 加强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注册会计师参加中注协行业领军人才、上海市会计领军人才的选拔与培训。
第十六条 加强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库人员的系统性培训,以提高执业质量检查的水平,从而提高全行业的执业质量。
第十七条 加强非执业会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在实行全员网络教育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多层次高端课程的面授教育或专业论坛。
第十八条 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以全面提升行业的总体执业水平。
第十九条 加强行业党建和诚信建设教育,鼓励注册会计师积极参加职业道德教育,支持事务所选派党员或入党积极分子到党校学习。
第五章
人才培养基金的使用
第二十条 对行业人才培养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由协会人才培养基金进行列支或资助。包括:
(一)对行业优秀人才培养所发生的费用;
(二)对多元化进修的激励所发生的费用;
(三)协会组织的执业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所发生的费用;
(四)经协会推荐参加北京、厦门、上海三个国家会计学院高层次培训发生的差旅费和食宿费;
(五)协会组织的境外培训交流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六)协会组织的专业论坛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七)参加中注协行业领军人才面试所发生的差旅费;
(八)入选上海市会计领军人才的课题研究配套资金;
(九)协会组织的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所发生的费用;
(十)协会组织的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所发生的费用;
(十一)由协会认定的其它资助情形。
第二十一条 参加中注协或协会组织的专业知识竞赛等大型活动,并在竞赛中成绩名列地方前10名或全国前20名的参赛人员给予1000—5000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经协会批准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事务所进行培训管理和质量考核,并对考核合格单位进行资助和奖励。(具体管理与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执业注册会计师与从业人员符合第二十条第(二)项的,填写协会《行业人才培养项目资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销凭证,经所在事务所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协会受理。
第二十四条 协会对申请人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报经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将资助支付给事务所或个人。
第二十五条 协会对在资助、奖励过程中发现单位和个人有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将记录在诚信档案中,并追回所资助和奖励的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