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上注协】 发布时间:2021-10-15 10:40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掌握事务所基本信息及其变化情况,本市事务所发生有关变更事项的,应当自办理完成财政备案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备案,具体规定如下:
一、变更内容
(一)变更事务所名称、经营场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
(二)变更合伙事务所合伙人、出资额;
(三)变更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注册资本;
(四)其他需备案的事项。
二、应提交的备案材料
(一)发生上述第一条第(一)款变更事项的,应当提交: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1、2),其中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或分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事务所营业执照和财政执业证书的复印件(加盖公章);3.变更后的电话、传真、地址、邮编、联系人及其联系电话。
(二)发生上述第一条第(二)、(三)款变更事项的,应当提交: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1、2),其中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或分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 合伙人会议(股东会)决议;
3.合伙财产份额(股权)转让协议;
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档案机读材料》;
5. 新增合伙人(股东)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新增合伙人(股东)从业情况表》(附表3)以及《新增合伙人(股东)本市的近三年业务报告清单》(附表4)。
三、其他有关变更事项的备案
(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授权该所其他负责人签署有关意见的,应将授权文件报协会备案;
(二)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应当将其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入分所,有特殊情况不能转入分所的,应当报协会备案;
(三)在分所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其转出或者转入,经会计师事务所授权,可由分所负责人在《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分所公章。事务所应将授权文件报协会备案。
本须知自公布之日实施,原《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有关变更事项备案须知》(沪会协〔2012〕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