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人提交分配报告和申请破产终结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最后分配完结”,是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和申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法定条件,因为破产财产的分配不一定是一次完成,也不一定就全部采用货币分配方式,因此采用什么样的标准来界定最后分配完结,对提交分配报告和申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都是至关重要的。
按《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采用同一或不同分配方式、一次或分次进行分配兑现的,界定分配完毕的标准也不尽相同:
(一)货币分配
《破产法》第114条规定:破产财产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因此,对于以现金清偿职工工资、补偿金,以及其他以现金清偿的债务,以现金最后一次支付给债权人时为分配完结。
(二)实物、债权分配
1.对于破产企业的实物,如果因为不宜急于处置变现,经债权人会议审议同意按比例或按照其他方法折价分配给债权人的,以管理人向债权人办妥交接手续为分配完结。
2.对于一时难于清收变现但根据情况分析有可能收回的破产企业的应收款项,经债权人会议研究同意按比例或其他方法分配给债权人的,以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与债权人办妥债权转让手续并依法通知债务人为分配完结。
(三)分配额提存
分配额提存,在《破产法》中有两重涵义:(1)将应分配或可能应分配的款项暂时留存管理人处,待符合相关条件时再交付给相关债权人或分配给其他债权人;(2)按相关规定应分配款项不能直接交付给债权人或者不能一次交付给债权人,而将这些款项转交给法律或法规性文件规定的部门或人民法院指定的单位,在适当时候由这些部门、单位履行付款义务。
分配额提存,以管理人将应提存款项转交接收提存的部门、单位并办妥相应手续为分配完结。
破产财产分配中的分配额提存,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和相应规范:
1.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这里主要指在破产清算中已确认且列入债权表的破产企业债务,但分配时因故债权人未能及时受领,比如破产企业欠职工工资、补偿金,已经清理、公告和确认,但该职工因外出打工,无法联系上,则应先提存在管理人处,待破产程序终结前再转入法院指定的其他部门或单位提存。
《破产法》第118条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以上规定适用于破产企业外部债权人时,应该认为适当,因为外部债权人应受领的款项都已申报过债权,逾期不领视为放弃债权应属正常,但如果将其适用破产企业内部职工债权,则在执行上有较大难度,鉴于破产实践中破产企业因停产停工,大批职工外出打工甚为普遍,无法联系上的也很正常,如果在公告后两个月将联系不上或尚未受领的分配额注销而分配给其他债权人,一方面有违情理,另一方面也易引发矛盾,因此实践中一般仍以提存在法院指定单位为宜。
2.按规定不应直接付给债权人的分配额。破产清算过程中清理确认的应分期支付给内退(退养)职工的生活费、死亡职工的亲属抚恤金、应分期支付的定补费用、原由破产企业按期支付的伤残补助,原由破产企业分期缴纳的内退职工养老金、医保费,离退休人员医保费等,按规定不能一次性支付给债权人(受益人),都应由管理人按分配方案的规定提存,将这些款项转交给劳动保障部门或法院指定的其他单位,由这些部门、单位代为履行相关义务。
3.附生效条件或解除条件债权的分配额。《破产法》第117条规定: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提存;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解除条件成就的,原提存的分配额应分配给其他债权人,生效条件成就或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支付给债权人。
《破产法》第46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因此,如果上述附生效条件或解除条件的债权所附条件与期限相联系,应以最后分配公告日为期限届满的时点。
4.诉讼、仲裁未决债权的分配额。《破产法》第119条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上述未决诉讼或者仲裁有两个方面,一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已开始但未决的诉讼或仲裁,二是破产清算开始后因对方当事人不服管理人的处理决定或管理人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由对方当事人或管理人提起的诉讼。
上述未决诉讼或仲裁,涉及应由破产企业履行义务的,应按债务金额和相应分配顺序的分配比例计算的金额向人民法院提存,以提存款项交付后为分配完结。
管理人按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以最后一次分配完结为整个破产财产分配完结时点;管理人按分配方案采取多种分配方式向债权人分配的,应以最后实施完毕的分配方式分配完毕时为整个破产财产分配完结时点。
二、破产财产分配报告的参考格式
《破产法》没有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报告的应备内容,也没有相关实施条例、司法解释和指引参考格式,实践中可根据分配方式、具体情况和分配方案的不同规定有所侧重,现列举参考格式如下:
(一)标题、收件人、引言段
××(破产企业)破产财产分配报告
( 文号)
××人民法院:
××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破产企业)清算组……]作为贵院指定的××(破产企业)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贵院××(文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的××(破产企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规定,于××年××月××日开始按照该方案规定的条款执行,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现已分配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现向贵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
(二)情况段
格式一(适用于情况较复杂,有抵押财产列入分配和未决诉讼等)
1、分配的破产财产。经贵院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载明:(1)××(破产企业)全部可分配财产变现价值为××元,包括房地产、设备等财产拍卖所得××元,收回债权、房地产租金等其他变现收入××元;(2)全部破产财产变现价值××元,扣除破产费用××元,再扣除应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抵押财产处置所得××元,剩余××元,为可供按正常清偿顺序分配的破产财产;(3)按破产法规定,该法公布前破产企业结欠职工属第一清偿顺序的债权在第一顺序受偿不足的部分,可以用抵押财产处置所得清偿,上述抵押财产处置所得用于该用途的款项为××元,因此,实际用于按顺序清偿的全部款项为××元,抵押权人实际优先受偿金额为××元。
2、破产财产实际分配情况。截止××年××月××日,管理人根据分配方案的规定,已作如下分配:(1)分配给第一顺序全体债权人现金共××元(实践中亦可用万元计量,万元以下四舍五入);(2)按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已用企业破产前设定抵押的财产处置所得分配给破产法公布前结欠职工属第一顺序的债权分配额××元;(3)第一顺序中,按规定不能直接或不能一次支付给债权人个人、 以及暂时未支付的分配额××元,已向当地劳动保障机构及行使保障职能的破产企业主管部门(或法院指定的其他部门)办理分配额提存;(4)按照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对于破产企业部分职工诉破产企业下岗补偿金一案可能支付的款项××元(属第一顺序但发生在破产法公布后),因诉讼未决,已向贵院财务部门提存。以上四项合计分配额××元。
上述分配额中,第一顺序全体债权人分配金额为××元,受偿率为××%;第一顺序债权中以抵押财产处置所得清偿部分职工债权的金额××元,该部分职工再次受偿率为××%,总受偿率为100%。
上述抵押财产处置所得用于清偿部分职工债权后剩余部分××元,已按规定全部支付给抵押权人。
第二、第三顺序债权人无财产可供清偿。
格式二(适用于情况较简单,各顺序债权人均得到或部分得到受偿)
1.分配的破产财产(可根据具体情况比照格式一部分表述)。
2.破产财产实际分配情况。截至××年××月××日,管理人根据分配方案的规定,已作如下分配:
(1)分配给第一顺序债权人现金××元,分配给第二顺序债权人现金××元,上述分配中均不含按规定应提存的金额。
(2)按规定应分期支付的债权以及暂时未支付的分配额××元,其中属于第一顺序债权人的分配额××元,属于第二顺序债权人的分配额××元,均已转交劳动保障机构和行使部分保障职能的××(部门)提存。
第一、第二顺序债权的债权总额为××元,受偿率为100%。
(3)第一、第二顺序债权人清偿后,剩余破产财产××元,全部用于偿付第三顺序债权人的债权,第三顺序债权人的债权总额为××元,受偿率为××%。
(三)结论、落款段
分配方案规定可供按顺序分配的破产财产××元,以上各顺序债权人分配总额亦为××元,分配金额及受偿率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规定一致。
××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破产企业)清算组……]
××年××月××日(印章)
三、终结破产程序申请书参考格式
申请裁定书
(文号)
申请人:××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破产企业)清算组……]
负责人:×××,本所主任会计师(或主任、组长……)
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事实和理由:本所(或本组……)作为××(破产企业)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对经××人民法院××(文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的××(破产企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执行。分配方案规定应列入债权人按顺序分配的破产财产××元,已支付给债权人的现金分配额××元,分配给债权人实物资产(或应收债权)××元,按规定向劳动保障机构及其他行使保障职能部门提存的分配额××元。其中第一顺序债权人清偿要求为××元,实际清偿额为××元,受偿率为××%;第二顺序债权人清偿要求为××元,实际清偿额为××元,受偿率××%;第三顺序债权人清偿要求为××元,实际清偿××元,受偿率为××%(如果第一顺序债权人受偿后已无剩余财产可供分配,则在第一顺序债权人“受偿率为××%”后写:“第二顺序债权人清偿要求为××元,第三顺序债权人清偿要求为××元,第二、第三顺序债权人的债权无财产可供分配”;如果第二顺序债权人受偿后已无财产可供分配,亦比照以上文字表述)。
至此,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分配结束。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此致
××人民法院
(管理人印章)
××年××月××日
附:××(破产企业)破产财产分配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作者单位:江苏仁禾中衡会计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