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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考核评审的通知
内容文号:沪会协〔2017〕20号

信息来源:【上注协】     发布时间:2017-06-07 14:03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办法》(沪会协〔201713号,以下简称“《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协会将组织开展2017年本市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分类管理考核评审(以下简称“考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参加考评事务所范围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务所应当参加考评

1.成立时间在一年以上(20151231日以前成立),未参加过考评的;

2.已被评定为A类或B类管理并超过5年的;

3.已被评定为B类管理并列入2017年行业执业质量检查的。

2017年应当参加考评的事务所名单详见附件1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事务所不得申请参加考评

1.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受处罚、惩戒的当年;

2.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违规违法,收到相关部门处罚、惩戒决定,事务所未在2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备,直接列为C类管理的,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

3.事务所因执业行为违规违法,考评年度内受到刑事处罚,或事务所或其注册会计师在考评时拒绝提供、明显转移、隐匿有关考评资料或对提供的考评资料弄虚作假,直接列为D类管理的,自公告之日起两年内。

(三)除第(二)项所列情形外,以往年度已参加过考评的事务所,可申请再次参加考评

二、对未按规定参加考评事务所的处理

凡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的事务所,如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评的,根据《分类管理办法》拟直接列为C类管理。

三、具体要求

(一)参加培训

协会将于近期举办分类管理考评培训,相关事务所应在认真组织学习《分类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基础上,委派事务所质控负责人及分类管理考评工作负责人等参加培训,积极筹备应对考评工作。

(二)组织自评

事务所应根据《分类管理办法》规定,按照《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考核表》(以下简称“《考核表》”)的具体内容,逐项自评打分。

(三)按时上报

应当参加2017年分类管理考评的114家事务所,以及拟申请参加复评的事务所,应在623日前将填报完整的《考核表》(纸质)报送协会监管部。

届时协会将安排检查组事务所所进行实地考评,考评时间自7月中旬起,具体日期以协会发出的《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考核评审通知书》为准。

联系人:监管部王聪睿、李乐琴  电话:3356206464228232

邮寄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789号均瑶国际广场36

特此通知。

附件1通知附件1-事务所名单.docx

附件2通知附件2-分类管理办法及考评表.rar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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