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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注册会计师》编辑委员会工作规则

信息来源:【上注协】     发布时间:2018-11-08 17:02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注册会计师》杂志的编辑工作,根据《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编辑委员会是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协会秘书处负责办理编辑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编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议《上海注册会计师》办刊方针;

(二)监督《上海注册会计师》办刊方针的实施情况;

(三)收集、分析会员对《上海注册会计师》的意见;

(四)对《上海注册会计师》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编辑委员会共9人,由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代表、秘书处代表、相关政府部门代表、相关科研院所代表以及相关行业专家代表等组成。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编辑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行业工作8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事务所部门经理或相应职位以上人员;

(三)具有较高的职业素质和良好的行业声誉。

第五条  其他人员担任编辑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法律法规;

(二)在会计审计、法律等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热心注册会计师行业专业研究和写作;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六条  编辑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第七条  编辑委员会委员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八条  编辑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会议议程由协会秘书处提出,报经主任委员批准,并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议程通知委员;如涉及争议案例,则将调查报告、拟处理方案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等提前送达各委员;

(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由副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均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委员协商产生会议主持人。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含本数)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秘书处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三)会议主持人负责组织委员发表意见、讨论,总结工作会议审议意见和组织投票表决等事项;

(四)委员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以谨慎负责的态度,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专业意见;

(五)出席会议半数(含本数)以上委员认为调查报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中止对该事项的审议,并要求秘书处重新组织调查取证;

(六)会议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委员可投票表决。表决事项应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含本数)以上通过;

(七)秘书处负责对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会议结束后,参会委员应当在审议意见上签名确认;

(八)必要时可采取电话、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完成委员会相关会议内容,但重大事项应采取会议方式。

第九条  编辑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对委员会提议审议的问题发表意见,对委员会要求保密的信息负责保密。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及时向主任委员书面请假。

第十条  编辑委员会在审议与本人或所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事项时,应予回避。

前款规定,适用于协会秘书处的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编辑委员会出现来自同一家事务所(分所)的委员超过1人的情形,应予调整。

第十二条  编辑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间严重违反委员会工作纪律,以及两次未参加会议的,予以解聘。

第十三条  编辑委员会委员组成、调整、解聘、增补等,由协会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经理事会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