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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说明
内容文号:沪注会行党字〔2017〕47号

信息来源:【上注协】     发布时间:2019-05-21 16:50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党费账户继续单独设立的通知>的通知》(组电明字〔200626)、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中共财政部党组《中共财政部党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注册会计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党〔20164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和中共上海市社会工作委员会《关于做好归口单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沪社工委〔20173号)文件的规定,结合行业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作如下说明:

一、党费的收缴

(一)党费计算基数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基层党组织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

2.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

3.企业人员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4.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党费计算基数。

5.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6.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二)党费交纳比例

1.企业人员党员: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 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三)党费交纳时间

1.党员应增强党性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 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党章》规定处理。

2.各事务所党组织每半年(上半年于620日前,下半年于1220日前)将实收党费全额上缴至行业党委党费专户,同步报送党员党费收缴明细至行业党委办公室。

(四)党费上缴方式

1.党委建制的事务所党组织应当以党委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开设党费专户,通过事务所党委党费专户全额上缴党费。党费专户必须开设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党费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账户的名称为党的组织机构名称(如×××党委,×××党委组织部,中共×××委员会,中共×××委员会组织部),预留银行签章应与账户名称一致。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2.党支部(党总支)建制的事务所党组织无需开设党费专户,可通过将党费存入行业党委党费专户或以现金的形式上缴党费。

二、党费的使用

(一)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二)行业基层党组织使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五项基本用途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在遵循上述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于各事务所党委,行业党委定期全额返还党费,由事务所党委根据上述党费使用的原则、程序、范围及标准做好党费的使用和管理。

(五)对于各事务所党支部(党总支),应向行业党委报销使用党费,严格履行党费使用审批手续。报销时需填写党费报销明细单,并附相关票据及材料,如活动方案、简报、参与名单、签收单等。

三、党费的管理

(一)事务所党组织上缴党费由行业党委办公室代行业党委统一管理,并承办各项具体管理工作。行业党委及各事务所党委党费工作的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应当分开,财务管理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内设财务机构或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从事党费财务工作人员,一般应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郜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二)行业党委及各事务所党委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事务所党委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及时向行业党委报备,办好交接手续,做好衔接工作。

(三)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行业党委及各事务所党委要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事务所党委应每年向行业党委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事务所党支部应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四)行业党委及各事务所党委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本说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说明与本说明不一致的,以本说明为准。本规定由行业党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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