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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制度
内容文号:沪注会行党字〔2017〕47号

信息来源:【上注协】     发布时间:2019-05-21 16:5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落实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党风廉政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加强党性党纪教育,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和职业道德观念,提高行业党员、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拒腐防变能力,推进行业反腐倡廉建设,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 2010]19号文)和廉政教育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行业各级党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三条  党风廉政教育的内容包含了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党的优良传统、作风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党纪国法教育;勤政廉政教育;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教育等。

第四条  党章党纪政纪条规。主要是:

《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

《关于新形势下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以及行业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和要求。

第五条  党的十九大精神、上级党委有关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的材料等。

第三章  教育方法

第六条  按上级纪委和行业党委要求对行业党员进行党规、和党纪教育。教育要有针对性,注重时效,达到增强纪律观念、提高自身拒腐防变能力的目的。

第七条  普遍教育。采取上党课、举办党员大讲堂、观看电教片、典型示范等形式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每年要组织以党风廉政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党课不少于一次。 

第八条  重点教育。在普遍教育的基础上,要突出重点,以行业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作为教育的重点,结合行业实际,有针对性的进行教育。

第九条  岗前教育。岗前教育的对象是新入党的行业从业党员,教育内容是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岗前教育一般可采取集体谈话、听报告、观看党风廉政电教片、座谈讨论及签订廉政承诺书等方式集中教育。 

第十条  典型教育。行业各级党组织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及时宣传推广行业内廉政方面的典型人物和事迹,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

第四章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行业党委、行业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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