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上注协】 发布时间:2021-10-15 10:4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99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注册会计师注册管理工作,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事宜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注册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
(二)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或经依法认定或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而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七)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三、申请注册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和所在的事务所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申请注册,应当通过所在事务所向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提交《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附表):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出具的符合注册条件的承诺;
(三)申请人所在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该事务所专职从业的承诺。
申请人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信息或者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信息。
申请人为外国人的,应当同时提交护照和签证信息以及《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信息。
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符合认定或者考核条件的相关材料。
同时申请人需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提交网上注册申请并经事务所审核确认。
申请人及其所在事务所出具虚假申请材料的,由省级财政部门对申请人、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给予警告,并向社会公告。
四、受理、审查申请材料并办理注册审批事宜
(一)协会在工作日受理注册申请;
(二)事务所可自行选择网上报送、邮寄报送或现场报送方式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三)协会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审核。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协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注册申请人。
五、将准予注册人员的名单在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告
六、领取证书和印章
准予注册人员名单公告后,有关事务所可派人至协会领取注册会计师证书和印章。届时请携带已经批准注册人员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若事务所采取网上报送注册申请材料方式,尚需携带该材料原件并交至协会。
本须知自公布之日实施,原《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须知》(沪会协〔2012〕8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