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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基本技巧选谈(五)

2014年第1期    作者:陆基康    阅读(4474)

【来源:《上海注册会计师》 查看本期目录

 

第四部分  开拓非审计业务的基本技巧

 

在传统审计市场竞争越来越剧烈的情况下,积极开拓非审计业务是个不错的选择。我觉得从以下几个方面动动脑筋可能是个路径:

(一)善于根据市场需求找业务

开拓业务事关注册会计师的生存,所以不仅合伙人,所有的从业人员对此都要有所意识。不是说让大家到处乱找乱撞,我以为,盯着市场需求不啻是个办法。依我看近来市场因这些信息可能会有所变化,比如:随着政府信息公开,事业单位纳入社会年报审计范围,那么行政单位纳入年报审计是否也会有所松动?此外关注民生的政策提高了公民的话语权,对国有垄断企业乱涨价、国家投资项目开支要求其公开成本的呼声越来越高;国家机构改革的趋势是小政府、大社会,日后许多政府功能需要购买中介服务才能完成;中国第一代私营业主已到了退休高潮,富二代不愿接班,或者根本不堪重任,掀股权转让高潮等,诸如此类对会计师事务所均存有商机。我认为我们这个行业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只要市场经济有发展,就有我们事业的发展。只要我们足够用心,面包总会有的。

(二)敢于开拓新的审计领域

由于目前新所设立几无障碍,光上海一地就达到三百多家,恶性竞争使传统审计市场价格低之又低,事务所难以为继。相比传统审计市场,一些非审计业务由于刚刚起步,还未能完全市场化,比如尽责调查、绩效评价、海关保税检查等项目,收益相对高得多。此外还有政府购买服务,比如外聘国企董监事、各种政府经济监察部门的专项检查等,都有不错的收益,所以多多益善。但是这些项目往往需要事务所有相应的规模、注册会计师有较高业务能力,这需要我们加紧磨练内功,才能适者生存。

(三)敢于做人家不敢做的业务

我曾接到一个十万元的项目,一家台商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5千万元,工程项目总投资4亿元,公司章程规定其中股东投入1.5亿元,不足部分通过其他融资渠道解决。截止20061231,股东实际已投入资金1.5亿元,账面反映:实收资本5千万元,其他应付款1亿元。因工程尚未达到可预收状态,甲公司资金紧缺,拟向银行借贷。由于国家新的房贷政策规定,银行必须在公司的自有资金达到项目总预算的35%以上方可向其放贷,银行方面要求公司进行账户调整,将其股东债权名下的1亿资金转入所有者权益;又因为银行内部监管的需要,同时要求公司出具会计师事务所的认定报告。我是一个台商客户推荐去的,人家愿意出十万换取我们的审计报告。我也明白我并非他们找到的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显然同行都会认为这是一根硬骨头,就等“憨大”来啃。我认为不敢做这个项目的倒是“憨大”。理由很简单,我认定:如实反映何来风险?只要确认该项负债的真实性质就是投资,我认为我们的审计报告没有任何风险。我的底气如下:

1、根据甲公司的章程,股东投入甲公司的1.5亿元资金的真实意思是投资毋庸置疑。

2、应付一亿转所有者权益不是一项捐赠。200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P158对捐赠如是说:“捐赠人捐赠资产,是对企业的一种援助行为,但捐赠人在援助的同时并不一定谋求对企业资产提出要求的权利,也不会由于其捐增资产的行为对企业承担责任。所以,捐赠人不是企业所有者”。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汇法(200350号文第四条就明确规定:“经外汇局核准,外国投资者还可以以下列方式向外商投资企业出资:┄┄3.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已                                                                          登记外债及当期利息增转本企业资本金;┄┄ ”。即便公司的上述其他应付款确系股东之外的其他第三人所有的公司债务,我认为如果债权人有意向将该项负债改作为对债务公司的投资,也并无不可。现在,一般会计师事务所以《公司法》中没有规定负债可以作为投资为由拒绝接受债转股的验资委托,其实,法律没有规定违法的行为,就是合法的行为。我们来看看《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该法第八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以笔者之见,上述《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负债不能作为投入资产,只要确认该负债的债权人确系投资人,且入账金额真实、合法,注册会计师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执业判断,接受该类验资委托。况且在大力提倡平等国民待遇的时候,为什么国有企业可以债转股,且不涉纳税义务,其他企业就不准许呢?如果事务所因此事涉案,以此理由辩解应该足够强硬,至于国企债转股的证据,对事务所不是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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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权威依据是财会函[2008]60号《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第(三)8条:“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从会计处理和交易性质两个方面做出了判定。

综上我认为确认企业该项会计处理合法、真实 且无需缴纳所得税依据充分。可惜我们的审核部不屑一顾,我费力半天,上面不批,岂不自找难堪?眼睁睁的看到手肥肉飞了。当然也怪不得审核部,别的事务所也跟我们差不多。事后,因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带客户问了好几家熟悉的事务所,也都没人敢做。

敢不敢做,其实就在于你的职业判断能力。本人认为:注册会计师应该认识到理论的研究和法规的制定滞后于实践的发展是一种客观规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新生事务、新的情况将会层出不穷。这种情况也必然反映到企业的财务报表中来。面对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各种新事项、新情况,注册会计师不可能等到各种具体规定都制定完善了才来发表审计意见,所以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的一些原则规定,做出职业判断,应是注册会计师日常工作之一。只是在遇到这种情况时要更加谨慎,要勤于思考、多方请教。对一项较为复杂或特殊的会计交易或事项,在表现形式各异情况下,善于去伪存真发现实质。如上述案例,其关键是要分析出交易的性质,并找到相关审计证据。我想审计风险,归根到底就是司法风险。在我国目前的法制环境中,无法可依的情况不在少数,在许多法律规定不清的方面,要判断会计师事务所有错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我认为遇到难度高的项目,不求保险百分百,只要认真对待,做足功课,在总体把握的情况,该出手时就出手。

由此及彼,顺便多说一句,事务所也应该认识到理论知识、学术研究这些看似书生气的东西好像与业务开拓不搭界,其实这也是一种生产力。敢做人家不敢做的项目拼的就是学识。

(待续)

 

 

作者单位: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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