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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解读

2010年第1期    作者:孙信义    阅读(6743)

【来源:《上海注册会计师》 查看本期目录

 

结合最近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和以往国家税务总局就增值税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并就有关企业增值税实务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所涉增值税的纳税政策解读如下:

1.规范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专用发票的“单价”栏,必须填写不含税单价,纳税人如果采用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合并定价方法,其不含税单价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A、一般纳税人按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不含税单价计算公式为 :

不含税单价=含税单价/1+税率)

B、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和由税务局代开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含税单价计算公式为:

不含税单价=含税单价/1+征收率)

2)专用发票“金额”栏的数字应按不含税单价和数量相乘计算填写,计算公式为:金额栏数字=不含税单价×数量;

不含税单价的尾数,“元”以下一般保留到“分”,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适当增加保留的位数。

3)专用发票的“税率”栏应填写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适用税率;“税额”栏的数字应按“金额”栏数字和“税率”相乘计算填写,计算公式为:税额=金额×税率。

2.纳税人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是否可以办理退税

税法规定:对纳入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3.企业代理进口货物是否交纳增值税

税法规定: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条例所称的代购货物行为,应按增值税代购货物的征税规定执行,但鉴于代理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凭证有的开具给委托方,有的开具给受托方的特殊性,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即对报关进口的货物,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委托方的,代理方不征增值税,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代理方的,代理方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发生什么行为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此规定所称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间取得的进项税、上期留抵税额以及经批准允许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额。

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其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5.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是否可以作进项税额转出

税法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税法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6.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法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冲减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7.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应如何交纳增值税

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现行规定需由主管国税局为其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管国税局应当在代开发票并征收增值税的同时,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主管国税局为纳税人代开的发票作废或销货退回按现行规定开具红字发票时,由主管国税局退还或在下期抵交已征收的增值税,由主管地税局退还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8.如何界定增值税纳税义务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税总局令[2008]50号,以下简称“新实施细则”)明确:条例所称的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条例所称提供的加工、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条例所称的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9.纳税人的哪些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新实施细则明确,视同销售货物如下: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10.企业取得的哪些发票允许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新实施细则明确,增值税的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交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11.允许进行抵扣的固定资产包括哪些内容

新实施细则明确允许可以抵扣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12.如何界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新实施细则明确,小规模纳税人确认标准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

2)除上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含本数),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13.税务机关如何界定企业属于“会计核算健全”

新实施细则明确,企业的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14.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是否还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新实施细则明确,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15.如何确定增值税起征点

新实施细则明确,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其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上述的销售额均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162009年以后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如何申报交纳增值锐

新实施细则明确,自20091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11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1231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1231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20081231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172009年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按多少税率交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538号文(以下简称新暂行条例)规定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下述第(2)、(3)项规定以外税率为17%

2)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4)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

18.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如何申报交纳增值税

新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格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19.一般纳税人发生的哪些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新暂行条例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交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交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4)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0.一般纳税人发生的哪些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新暂行条例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上述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2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如何申报交纳增值税

新暂行条例规定: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2)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3)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

22.纳税人进口货物如何申报交纳增值税

新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23.企业经营哪些项目免征增值税

新暂行条例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应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上述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24.如何确定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新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交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3)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

25.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哪种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新暂行条例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6.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已退税款是否退回

新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进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交已退的税款。

27.如何理解混合销售行为

新实施细则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交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交纳增值税。对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交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交纳增值税。总的原则是,以交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混合销售行为的交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不交纳增值税。

28.不得抵扣的进项税款包括哪些

新实施细则规定,包括: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得抵扣发生的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款,购进货物及销售免税货物相关的运输费用。非正常损失是指纳税人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霉烂等损失。

29.关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税问题

国税函[2009]90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4%)×2%,开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其他固定资产以及自己使用过的其他物品,按基本税率征收。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含税销售额/1+3%)×2%,开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上述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均系20081231日前纳入的固定资产。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11及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按固定资产净值确定。

 

 

(作者单位:上海众和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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