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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转让涉税分析及筹划

2010年第5期    作者:吕凌飞    阅读(8324)

【来源:《上海注册会计师》 查看本期目录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他人的民事法律行为。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股权转让不仅是国企改革,而且是外企、民企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成为企业募集资金、产权重组等的重要形式。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成为了越来越多的股权交易方关注的重点。2010 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国税函[2010]79 文《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了股权转让的内容。

一、股权转让政策内容

国税函[2010]79号文内容: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二、股权转让政策分析

(一)股权转让政策明确了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就是说只要股权变更手续没有办理,即使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生效,当年也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这样企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自行掌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股权转让政策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

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即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股权转让价是指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股权成本价是指购买股权时实际支付的股权价款,即股权投资初始成本。

(三)股权转让政策明确了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2010年以前的旧政策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外资企业和部分内资企业可以扣除留存收益中归属于该股东的部分,新政策明确了不得扣除留存收益。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两部分,留存收益属于税后利润提取,已经缴纳过企业所得税,公司转让股权时,对留存收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似乎产生重复征税问题。

案例1:假如甲企业对乙企业投资,甲企业用100万元投资于乙企业,占乙企业50%的股份。乙企业留存收益中有100万元(其中未分配利润20万元、盈余公积80万元),假如甲企业以200万元的价格把所拥有的乙企业的股权转让,应确认该项股权转让所得多少?

解析:股权转让所得等于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在新政策下甲企业享有的乙企业留存收益100万的50%份额,计算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甲企业股权转让所得=200-100=100万元。投资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

三、股权转让涉及的税种分析

(一)企业所得税: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所得,税率依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而定。

(二)营业税:自20031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转让股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三)土地增值税:当股权转让其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为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时,应该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契税: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五)印花税:股权转让合同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金额,税率为万分之五,股权转让协议双方都需要缴纳。

案例2:甲公司为房地产企业,用房地产投资于乙企业,协议价为100万元,为简便计算假设该房产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为70万元,占乙企业30%的股份。假如甲企业以110万元的价格把所拥有的乙企业的股权转让,乙企业留存收益中有100万元(其中未分配利润80万元、盈余公积20万元),应确认该项股权转让涉及的税种和税金是多少?

解析:根据新政策规定甲公司应缴纳的税种如下:

1.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为(10070)7042.86%;

缴纳的土地增值税:30×30%9万元;

2.应缴纳的印花税=100×0.05%500元;

3.乙企业应缴纳契税(税率按3%计算)=100×3%3万元;

4.甲企业项股权转让所得=150-100=50万元

假如甲企业当年盈利,甲企业税率是25%,不考虑其他因素:

该转让所得应纳所得税=50×25%=12.5万元。

四、企业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

(一)通过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的时间对股权转让所得进行筹划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这样企业就可以对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时间进行纳税筹划从而获得货币资金的时间价值,比如企业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可以推迟一年办理股权变更手续,这样当年不确认股权转让收入和转让所得,等到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的年度确认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3:甲企业对乙企业投资,甲企业用100万元投资于乙企业,200981签订协议以200万元的价格把乙企业的股权转让,股权变更登记日在201051

解析:2009年甲企业因为没有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所以不确认转让收入,不纳所得税。2010年办理手续后确认股权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200-100)×25%=25万元。进一步分析:如果2009年度企业亏损则企业应该在2009年办理股权变更手续,该股权转让所得不需纳所得税,这样企业就可以通过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的时间对股权转让所得进行合理筹划。

(二)通过对被投资企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方法进行筹划

盈余公积是公司的税后利润形成的,已经缴纳过企业所得税,公司转让股权时,对留存收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产生重复征税问题,为避免此问题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之前,可以跟被投资企业协商,先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然后再进行转让。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实际是对股东的一种税后利润分配。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税收入,从而合法的享受了我国所得税优惠政策。

解析:在案例1中:假如乙公司将盈余公积80万中的30万转增资本,这样做的结果是甲公司的投资成本增加30×50%=15万元,甲企业股权转让所得=200-100-15=85万元,投资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85×25%=21.25万元,因为盈余公积转增资本不需要纳企业所得税,与案例1相比,少缴纳企业所得税=25-21.25=3.75万元。

(三)通过等被投资企业先分配利润后,再进行股权转让的方法进行筹划

同样道理,未分配利润是公司的税后利润形成的,已经缴纳过企业所得税,企业等被投资企业先分配未分配利润后,再进行股权转让,避免了将未分配利润计入股权转让收入,从而合理少缴企业所得税。

解析:在案例1中:假如乙公司将未分配20万分红。这样做的结果是甲公司分红金额为20×50%=10万,分红后假如甲企业以190万元的价格把乙企业的股权全部转让。股权转让所得=190-100-15=75万元,投资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75×25%=18.7(万元),因为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属于免税收入,甲企业10万的分红金额不需要纳企业所得税,与案例1相比,少缴纳所得税=25-18.7=6.3万元。

当然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能做单方面的筹划,应该整体地系统地考虑,在充分理解税法的基础上,既要考虑股权转让者利益最大化,又要考虑所付出代价是否低于税收筹划收益。  

 

作者单位:益海(烟台)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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