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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验资案例答疑解惑

2010年第5期    作者:每文    阅读(5719)

【来源:《上海注册会计师》 查看本期目录

 

编者按:随着行业新业务拓展进程的逐步加速,注册会计师面临的执业问题将越来越多。不论是传统业务中的特殊问题,还是新领域中的新问题,除了事务所内专业团队的深入探讨之外,同样需要集合整个行业的智慧。从本期开始,编辑部拟推出“答疑解惑”专栏,收集刊登行业执业同仁在实务中遇到的“疑难杂症”,求教于大方之家,并于后期刊登解答建议,供业内同行参考。欢迎广大读者参与提问与交流,积极向编辑部提供问题与解答。

验资案情介绍:

某公司某总经理是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他带领公司科研团队在创业初期连续开发出以公司名义注册登记的新型实用发明专利两项,公司已取得了权利证书。第二年,经过对这两项新型实用发明专利的资产评估和全体投资者作价确认以后,增加了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XX万元,但这两项新型实用发明专利的出资人均为该总经理。当时公司正处在创业的起步过程中,作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的总经理如何发挥优势作用是极为重要的,公司经营团队为此事还出具了同意将这两项新型实用发明专利作为该总经理出资额的公函给承担验资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当时没有征求科研团队的意见,也没有人提出过疑义。某会计师事务所为此事出具了增加该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XX万元的验资报告,该公司也为此事办妥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若干年以后,公司的经济效益大增,利润颇丰。该公司科研团队内的其他科研人员要求能够象某总经理一样参与利润分配,分享科研成果,但某总经理不同意,因为他们不是公司的股东,纠纷由此而来。于是,当初参与研发的几个科研人员联名将该总经理告上法庭,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答疑解惑要求:

1.这两项新型实用发明专利是某总经理的产权?还是公司的产权?从注册会计师承接知识产权验资业务的要求来看,当时的出资人是否已经拥有完全、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当时的产权有没有歧义?当时用于投资的知识产权的产权关系是否已经界定清楚了?

2.该公司科研团队认为这些专利技术不应当是一个人的产权,而应当是全体科研团队的产权,这样的认识对吗?

3.上述案例中已经办理的验资程序和出具的验资报告是否符合法定规范要求?有哪些风险存在?应当如何规避风险?

4.为什么说注册会计师承接知识产权验资业务时,必须履行审验产权属性和出资者依法办妥财产权转移手续等法定程序?请理论联系实际加以说明。

5.您对上述或类似案例的其他看法与真知灼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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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部邮箱:lingpingma@cicpa.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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