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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惑(三)

2010年第6期    作者:市注协    阅读(5600)

【来源:《上海注册会计师》 查看本期目录

 

某投资者丙根据GS公司章程与出资人协议的规定,以新建的房屋建筑物一幢账面价值800万元投入被审验单位GS公司,但没有开具发票,原因是一开发票就会发生税务问题。丙提供了该房屋建筑物的决算书、该房屋建筑物发生费用的付款凭证,以及该房屋所占土地的租赁协议,土地租赁期为50年。该新建的房屋建筑物已投入GS公司使用。

A注册会计师认为,以房屋、建筑物等实物出资的,应当观察、监盘实物,验证其产权归属,并按照有关规定在资产评估或价值鉴定或各出资者商定的基础上审验其价值。丙方以自身建造全新的房屋建筑物出资,属于实物出资范畴,符合章程规定,价值已经出资者商定认可,又有竣工决算报告佐证,而且已经投资使用,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情况,完全可以出具验资报告。

B注册会计师认为,虽然该房屋确实为丙方建造,但由于它建在租赁土地上,不能取得土地证,其权属问题日后容易发生经济纠纷,不能确认丙方以此实物出资。

C注册会计师认为,该房屋由于没有办法取得房地产所有权证明,不能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目前也没有办妥财产转移手续到被审验单位,所以不能用于出资。

D注册会计师认为,丙方虽然将自身建造的全新的房屋建筑物投入GS公司使用,但没有开具发票,说明产权没有实质性转移,所以不能作为实际出资到位。

上述谁的观点是正确的?为什么?您认为该项验资业务应当如何操作才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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