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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怪诞不经的现象——茶叙民事诉讼维权之四

2010年第6期    作者:田甲重    阅读(6048)

【来源:《上海注册会计师》 查看本期目录

 

相传1700年前,安溪尧阳松岩村有个老茶农叫魏荫,勤于种茶,又信佛教,敬奉观音。每天在观音佛前敬奉清茶一杯。有晚梦见自己扛着锄头走出家门,来到一条溪涧旁边,在石缝中发现一株茶树,枝壮叶茂,芳香诱人……第二天他顺着梦中道路寻找,果然在观音仑的石隙间找到梦中茶树,惊见树叶椭圆、嫩芽紫红、青翠欲滴。魏荫十分高兴,将它挖回种在一口铁鼎里精心培育,因是观音托梦所得,故取名“铁观音”。这不,一杯香气高强、醇正回甘的铁观音放在了我的面前,老师开始了一个股东知情应诉案例的介绍。

这名股东2001年起就不来单位上班。为了严肃劳动纪律,事务所从20069月开始的一年中,除口头对其说服和教育外,先后六次采用书面通知的形式要求其上班工作。终因该股东知错不改,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内部管理规定,从200710月开始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关系。根据事务所《章程》和《股东协议》关于股东必须“在本事务所专职执业,且与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和“违反事务所规章制度,给事务所或其他股东造成严重后果”的,“经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拟被除名股东的表决权不计算在内)的股东书面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的规定,董事会建议由股东会讨论该股东的资格。11月下旬,董事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每个股东,定于1229召开股东会,对这名股东的合法身份作出决议。当天,除这名当事股东无故缺席股东会外,其它到会的股东经投票表决,一致同意将其从股东中除名。次日单位将股东会的决议寄发给当事人。二十个月后,即200910月,该被除名股东委托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单位寄发“律师函”,要求“查阅事务所会计账簿,以了解事务所财务状况。”

老师端起茶杯说,所谓“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也”。虽然公司法在第三十四条规定了股东有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力,但这个权力也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如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要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理由;再如,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理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等。事务所在分析这起事件的发生根源和可能出现种种后果的前提下,对该除名股东无视国家现行法规,直接委托代理律师查阅单位会计账簿这种从心所欲的作法,采用了不予回复的冷处理对策。由于该被除名股东的侈望没有达到,就于20101月以知情查阅纠纷把单位告上法庭,“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查阅事务所会计账簿。”

在这起应诉案件中,老师共出庭两次。第一次出庭在时,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并向法庭出示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复印的事务所“档案机读材料”和“律师函”等两份旁证,以证明原告股东的身份。老师以原告在民事诉状中“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同意原告查阅被告公司会计账簿”没有法律依据为由,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同意原告查阅被告公司会计账簿”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的两项诉讼请求后,当庭向主审法官出示了22份证据,以佐证单位在这起民事诉讼中的三个关健点:一是原告违反事务所劳动纪律,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单位已将“退工证明”寄送原告;二是原告丧失了成为股东的基本条件,已被股东会除名,单位已将股东会决议书面通知原告;三是为保护商业秘密,单位没有向股东以外的人员提供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义务。原告代理人在看到由主审法官转送的这些证据后,由于对这起民事诉讼事件准备不足,无法向法庭作出合呼法理的答辩,故采用缓兵之计,以需要消化被告出示证据的真实性为由,向法庭提出了暂时休庭的请求。主审法官在征得被告代理人的同意后,宣布择日再审。第一次庭审不到一个小时就这样草草结束了。一个月后第二次开庭,原被告之间进行了两个回合的法庭较量。第一回合中,原告代理人虽对事务所提供的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据不持反对意见,但声称原告没有收到过单位的这些文件和通知,也不知劳动合同已经被事务所终止一事。老师当庭告诉原告代理人,在事发期间该被除名股东曾数次来单位与主管领导谈及终止劳动合同一事,作为原告代理人在法庭上的这种说法是极不负责任的。原告代理人却辩称现原告在国外无法证实,口说无凭……由于在应诉前已估计到原告代理人会采用种种闪烁其辞的辩护策略,老师就把早已准备好原告给单位的相关信件当庭出示,主审法官将这些信件传递给原告代理人确认时,原告代理人看后又狡辩,称这些信件落款署名是打印而不是本人签名,法庭应视为无效证据不予采纳。老师反驳信件落款是打印而不是本人签名的原因应由原告解释,但信封上的笔迹是原告亲笔所为是不可否认的事实……第二回合,原告代理人辩称,被告依据事务所章程和股东协议将原告从股东中除名,但提出这两份文件上的签名不是原告本人的签字,因此章程和股东协议无效。股东会依据无效章程和协议所做出的除名决议应属无效。在这种情况下老师当庭表示,单位支持员工采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但不能容忍,也看不起原告代理人这种怪诞不经的诉讼手段。为此,老师要求法院对原告在事务所章程和股东协议上的亲笔签名做司法鉴定,以辩真伪。庭审辩论到此,主审法官提出请被告代理人暂时离开审判庭,以便单独与原告代理人进行勾通。经过主审法官与其长时间的交谈重新开庭时,原告代理人以原、被告就原告的股东身份存在争议为由申请撤诉,法院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这个案件到此暂告一个段落。

聊到这里,我老师不谋而合地沉默了数分钟。看得出,老师当时心情十分复杂。老师一边给我续水一边慢慢地接着说,各种名茶的冲泡很有讲究,如铁观音就有水以石泉为佳,炉以炭火为妙,茶具以小为上说法。在民事诉讼案件中,一定要注意依法、依理和依实,采用不同的对应手段,才可能收到理想的效果。就拿这起案件来说,为什么只是暂告一个段落,这是因为从事务所的角度来说,根据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关于股东必须在本单位专职从业、签订劳动合同和人事档案专管的规定,做到了合法、合理、合情。但由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股权转让必须由股东亲自到登记注册机关正身后在现场办理。如果被除名的股东不去工商登记部门的现场办理股权转让的法定手读,留在工商登记部门的档案就不能更改,在法律层次上股东的地位也就没有改变。在这种情况下,事务所如果不按行业规定把离开事务所的股东除名,就不能通过执业年检。如果除了名就不能通过工商年检,不管哪种情况出现,机构运转的法律基础将会溶解,给单位的内部管理造成困扰。事到此时,事务所与这位被除名的股东的纠纷还没有全部了结。

老师语重心长的说,为了健全事务所的内部管理,特别是在机构改革的过程中,也需要国家相关部门从大局出发,改变画地为牢的作法,防止各自为政情况的发生,解决法规滞后的现状,促进行业协调、健康和稳步发展。如果行业主管部门不采取措施消除这些矛盾,单位还得时刻准备着原告以其它理由再对公堂……

(作者单位: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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