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于
一、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发展轨迹
我国创建小企业会计准则方面的工作起步较晚,但发展很快。
在2004年以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小企业会计核算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规定。2004年4月27日,财政部以财会[2004]2号文发布《小企业会计制度》,旨在建立与健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满足当时经济与管理不断发展对小企业的要求。
2006年以后,我国会计改革的方向是以会计准则取代会计制度,并不断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成为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也是促进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
2010年4月份,财政部印发《关于征求〈小企业会计准则〉意见的通知》(财会便[2010]15号),就小企业会计信息需求、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与税法的协调、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协调等问题,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并通过亚大地区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会议等平台,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相关国家或地区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进行广泛深入务实的沟通。
2010年11月,财政部推出《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
《小企业会计准则》主要包括总则、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外币业务、财务报表、附则10章90条,自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内容
《小企业会计准则》在体例上由正文和附录两个部分组成。正文部分具体规定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本要求,几乎囊括了小企业日常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附录部分是“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其主要内容概括说明如下。
正文 |
章次 |
章名 |
条款 |
主要内容 |
第一章 |
总 则 |
4条 |
立法宗旨、适用范围、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 |
第二章 |
资 产 |
40条 |
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长期投资 、固定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 、无形资产 、长期待摊费用 | |
第三章 |
负 债 |
8条 |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等) 、非流动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 |
第四章 |
所有者 权益 |
5条 |
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 |
第五章 |
7条 |
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 | ||
第六章 |
|
2条 |
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 |
第七章 |
利润及利润分配 |
6条 |
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政府补助、利润分配 | |
第八章 |
外币业务 |
6条 |
外币、外币交易、外币财务报表折算 | |
第九章 |
财务报表 |
10条 |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附注 | |
第十章 |
附 则 |
2条 |
微型企业参照执行准则、本准则施行日期 | |
合计 |
共十章 |
共90条 |
| |
附录 |
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 |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出台的国际背景
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出台顺应了国际会计准则发展的大趋势。
美国会计学界早就认为让小企业遵守针对大企业而设计的会计准则是一项很大的负担。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于1976年发布了《关于小企业根据公认会计原则提供的报表》。美国会计职业界支持对小企业专门的统一会计准则的研究。
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B)设立小企业会计委员会专门研究小企业会计问题,1997年发布了《小型报告主体财务报告准则》,对小型企业的会计处理进行一些豁免和简化处理,并独立于《财务报告原则公告》、《标准会计实务公告》和《财务报告准则》。该准则经修订后的新版本于
2001年9月,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政府间专家工作组第18次会议上,重点讨论并研究了《中小企业会计国际指南》讨论稿。会议认为,国际会计准则及各个国家制定的会计准则大体上是针对大企业和上市公司的,没有考虑中小企业的会计需求和特殊问题,这与中小企业的发展不相适应,中小企业的会计需求与大企业和上市公司存在较大的差别,若都按国际会计准则这样的标准来进行报告,无疑将增加中小企业的负担。小企业会计应具有以下特征:简单、便于使用;能够提供管理信息;尽可能地标准化;足够灵活,能适应企业的成长,并且具有提高中小企业随着其业务的扩张适用国际会计准则要求的潜能;兼顾纳税目的;适应中小企业的经营环境。2002年10月,ISAR在日内瓦召开的第19次会议上,主要讨论了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问题。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成立于1973年,2001年改组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该理事会于2009年7月9日发布了《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该准则针对中小的特点,以简化为原则,篇幅较短,内容只有三十五章,而不是几十个准则,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是为中小主体特别制定的第一套国际会计规定,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基础上制定。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考虑了中小主体财务报表使用者需求和成本效益后,做了适当简化。与完整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比,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许多方面都不太复杂:省略了与中小主体不相关的主题,允许比较简单的会计政策选择,简化了完整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资产、负债、收入及费用的许多确认和计量原则,要求更少的披露,用清晰、易懂的语言编写。它适用于所有主体,但是公开交易证券的主体以及银行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除外。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及其下设的中小事务所委员会对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表示欢迎,并鼓励157个会员组织认真考虑如何在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运用这一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符合我国小企业发展的内在需求。我国现有477万户企业中,小企业数量占97.11%,从业人员占52.95%,主营业务收入占39.34%,资产总额占41.97%。就上海来看,截至2009年底,小型企业32.7万户,占全市法人企业总数的96.42%;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30.2万人,占全市法人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54.95%;小型企业实现营业收入34 973.02亿元,占全市法人企业实现营业收入的41.08%;小型企业实收资本14 093.31亿元,占全市法人企业实收资本的50.66%。小企业已经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繁荣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在推进国民经济适度增长、缓解就业压力、实现科教兴国、吸引民间投资和优化经济结构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推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既符合国际会计趋同与健全我国企业会计标准体系的需要,也是规范小企业会计行为和加强小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制度基础。
目前我国小企业多处于创业阶段和成长初期,发展迅速,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其经营规模较小,经营方式灵活;不在或主要不在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所有权与经营权一般没有明确的分离;管理结构较为简单等。同时,小企业的会计基础工作比较薄弱,对会计实务以及财务报表和相关会计信息的披露要求相对简单,会计信息需求同大中型企业相比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如果要求小企业同大中型企业一样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标准执行,对小企业来说可能是个沉重的负担,会造成小企业会计准则超载现象,且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按税法要求,税务部门对企业应采用查账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然而有相当一部分小企业还是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其会计信息质量不高是重要原因之一。税务部门认为,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助于查账征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实现公平税负,同时规范小企业的会计管理工作。
银行在对小企业贷款管理中,目前可能更多依赖的不是小企业的财务报表,其会计信息质量不够高是重要原因之一。银行监管部门认为,小企业的财务报表应当成为商业银行贷款的重要依据,小企业会计准则是保证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加强银行对小企业贷款风险管理的重要制度保障。
我国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时主要考虑了三个方面的情况:一是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应当立足国情、适应中小企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简化要求和国际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发展变化情况;二是尽量与我国税法保持协调;三是让银行等债权人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时,能轻松地看懂中小企业的财务报表。
《小企业会计准则》具体适用条件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包括《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规定的小型企业与微型企业(微型企业参照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当然,除了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属于企业集团内的小企业。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并不区分所有制形式,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其他企业,不管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均应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只要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范围的企业,均应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应当看到,《小企业会计准则》有着广泛的适用范围与良好的发展前景。
五、《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变化
小企业会计准则既根据我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又体现出《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相关要求,基本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并符合会计准则的发展方向和我国小企业的实际情况。
总体看来,《小企业会计准则》立足国情,充分考虑到我国小企业规模小、业务简单、会计基础工作较为薄弱、会计信息需求相对简单等实际情况,采用了简化、统一、可操作性强的核算和报告的体系,与《企业会计准则》拉开档次,与我国税法保持协调,比原《小企业会计制度》更加简洁明了,如涵盖的经济业务较少,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也比较简单;没有涉及投资性房地产、股权支付、债务重组、非货币交易、企业合并与合并报表等内容等,从而更适用于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的会计核算。
《小企业会计准则》最大特点是适当减少了会计职业判断的内容,例如,简化了确认收入的判断条件,规定小企业在发出商品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而减少了关于风险报酬转移的职业判断;没有单独规定金融资产的会计核算,仅将投资划分为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减少投资分类时的主观性等。
《小企业会计准则》最大亮点是尽量与税法协调一致,部分会计要素核算与计价方法允许完全采取税法规定。例如,按照税法上实际发生制原则,对所有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而是在实际发生损失时参照税法有关的认定标准确认资产损失;会计要素采用历史成本作为记账基础,没有采用税法上不认可的公允价值为记账基础;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不采用权益法;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方法应考虑税法的规定,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等。在尽量减少会计与税收之间差异的前提下,小企业对会计与税法形成的暂时性差异一律采用应付税款法,小企业计提当期应缴的所得税时,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科目即可,并不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等。
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相比,《小企业会计准则》在会计要素确认、计量及报告等方面作出了以下主要调整: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主要核算差异分析表
比较项目 |
小企业会计准则 |
小企业会计制度 |
立法宗旨 |
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
为了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
适用范围 |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型企业与微型企业 |
(国经贸中小企[ 2003 ] 143 号)中界定的小企业 |
科目数量 |
66个示范性会计科目 |
60个示范性会计科目 |
计量属性 |
主要以历史成本作为会计计量属性,投资资产、盘盈资产等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对于短期投资、存货的期末账面价值与市价的差额要求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 |
各项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
备用金 |
通过“其他货币资金——备用金”科目核算 |
通过“其他应收款——备用金”科目核算 |
减值准备 |
减少职业判断要求,不计提减值准备,资产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 |
遵循谨慎性原则,要求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及存货计提减值准备 |
存货发出计价方法 |
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
各项存货的发出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 |
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 |
经过1年期以上的制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其发生的借款费用、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可计入存货的成本 |
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
周转材料 |
周转材料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小企业(建筑业)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 |
没有周转材料科目,只规范了低值易耗品核算 |
长期股权投资 |
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取消了权益法 |
对长期股权投资可以采用简单权益法或成本法进行核算 |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
增加按照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 |
在长期股权投资中没有具体规定 |
固定资产 |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
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
固定资产折旧 |
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并考虑税法的规定,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
没有这样的提法 |
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 |
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费,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固定资产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
在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中有相应的规定 |
农、林、牧、渔业的核算 |
设置生产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消耗性生物资产科目,适应核算小企业(农、林、牧、渔业)的需求 |
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
无形资产摊销 |
设置累计摊销科目,核算小企业对无形资产计提的累计摊销额 |
摊销无形资产价值时,借记“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成本”科目 |
应交税费 |
应交税费 |
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 |
应付职工薪酬 |
应付职工薪酬包括:(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2)职工福利费;(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4)住房公积金;(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6)非货币性福利;(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8)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等 |
分别应付工资核算和应付福利费核算 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 应付福利费核算小企业提取的福利费 |
政府补助 |
政府补助与递延收益 |
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
建筑业核算 |
设置工程施工和机械作业科目,核算小企业(建筑业)成本费用 |
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
研发支出 |
用以核算小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要求分别“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
小企业的研究与开发费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
开办费 |
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相关人员的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费用),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 |
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小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
待摊预提 |
删除了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科目 |
有待摊费用、预提费用 |
待处理财产损失 |
设置“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将财产物资盈亏的会计处理分批准前与批准后不同的两个阶段 |
没有设置“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可将财产物资盈亏直接计入损益账户的简化处理 |
营业外收入 |
营业外收入包括:非流动资产处臵净收益、政府补助、捐赠收益、盘盈收益、汇兑收益、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违约金收益等 |
营业外收入核算小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出售无形资产净收益、罚款净收入等 |
营业外支出 |
营业外支出包括: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非流动资产处臵净损失,坏账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捐赠支出,赞助支出等 |
营业外支出核算小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如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出售无形资产净损失、罚款支出、非常损失等 |
外币折算 |
收到投资者以外币投入的资本,应当采用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折算,不得采用合同约定汇率和交易当期平均汇率折算。 |
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或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折合 |
财务报表 |
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只进行直接法填报)、附注。报表为新格式,附注扩展内容。删除“应交增值税明细表”附注,调整至附注中 |
基本会计报表是指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也可以根据需要编制现金流量表 |
财务报表附注 |
附注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1)遵循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2)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项目的说明;(3)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项目的说明;(4)利润分配的说明;(5)用于对外担保的资产名称、账面余额及形成的原因;未决诉讼、未决仲裁以及对外提供担保所涉及的金额;(6)发生严重亏损的,应当披露持续经营的计划、未来经营的方案;(7)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列示项目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纳税调整过程;(8)其他需要在附注中说明的事项 |
会计报表附注主要内容:(1)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的说明《小企业会计准则》;(2)其他重要事项 |
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
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但却规定了非货币性交易和债务重组核算 |
准则转换时的规定 |
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
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应按会计政策及其变更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六、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应当注意的事项
1.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条件的小企业,可以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但一经选择,不得随意变更。鼓励小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是希望小企业更有成长性,由小企业变成中型、大型企业;同时,通过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也能够提高小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毕竟,《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更高。
2.凡是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小企业,如果其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由于《小企业会计准则》未作规范的,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4.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如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小企业标准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5.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至于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转为《小企业会计准则》时,可直接将相关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不需要追溯调整。
按照我国企业会计改革的总体框架,《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是纲,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所有企业;《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基本准则框架下的两个子系统,分别适用于大中型企业和小微企业。《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虽适用范围不同,但又相互衔接,从而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小企业会计准则》作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重要依据之一,一方面划定了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准则边界,另一方面改善了注册会计师对小企业审计的精准度,将有助于节约审计成本和合理保证小企业财务报告的公允性。如在收入确认方面,缩小了关于风险报酬转移的职业判断空间,大大降低了财务信息的不确定性,可以避免人为调节利润的风险等,将有助于小企业会计核算更规范,会计信息更加透明,方便事务所出具高质量的审计报告。还可以合理预期,注册会计师代理记账业务、企业秘书等财务外包服务也会更多惠及中小会计师事务所。
作者单位:上海经隆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