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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代理出口退税涉税业务的风险防范

2012年第5期    作者:盛立忠    阅读(6208)

【来源:《上海注册会计师》 查看本期目录

 

由于欧美经济持续低迷不振,我国外向型经济企业受到很大冲击。最近一个时期以来,稳增长已被确立为我国今年下半年经济工作的主旋律,中央政府更是频繁出台了一系列鼓励企业加快转型应对复杂局面的措施,并要求相关部门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确保企业能够及时得到退税款,减轻企业负担。同时,我们也不得不看到,在国家频繁出台鼓励外贸进出口政策的引导下,随着企业自主经营权进一步放开以及出口退税环境的相对宽松,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违法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为维护外贸出口退税市场的正常秩序,税务机关在不断加大出口退税管理的事后执法力度,中介机构代理出口退税业务的行业风险随之愈发凸显。

一、代理出口退税业务目前面临的主要风险

中介机构代理出口退税涉税业务管理分布于税务机关现有出口退税工作流程的各个环节,从对出口企业的资格审核、认定,出口货物的实地核实、相关单证信息审核,直到税款退到企业账户上,其面对的税收风险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外向型生产企业的税收风险。一是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退税风险。由于农产品价格波动大,收购对象和收购地域的跨度和流动性都相当大,导致中介机构对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可抵扣税额的认证存在相当大的难度。比如在农产品行业,出口退税实务中表现较突出的是,由于企业收购农产品和自产产品在划分上并没有严格的政策边界,少数企业就利用将外购产品凭自开收购发票抵扣,作为自产产品申报退税。其次,由于企业自产或非自产产品难以准确划分,企业可能购入成品出口,但在账务上则显示经过简单加工处理,从而变身为自产产品进行申报退税。由于原料购入、消耗、产出率计算复杂,有些精明的企业财务人员甚至使用杠杆工具,使税务代理人员对企业原料购入、进项税额抵扣真实性失去把控。由于生产企业退税多少取决于企业留抵税额的大小,最终导致税收流失,中介机构代理业务的利益同时受损。

纯粹贸易出口企业的税务代理业务风险。纯粹的贸易型企业的税务代理业务相对于生产型企业更加复杂。单纯的贸易型企业大多无厂房,无设备,无生产人员,货物购进地遍布全国各地,不少企业做一单就失去踪迹,采取“迂回作战”的战术,货物基本不回本地,运输由货源地负责,出口由海关负责,海关抽检率也非常低,税务机关对其审核仅限于企业每月拿回来的各类单证,而通过发函调查业务真实性也几乎成了转移责任的无奈之举,回函方往往也只能就单审单,最终或由此导致税务代理机构在贸易业务真实性的判断上背负潜在的业务风险。

出口退税企业的单证审核业务风险。外向型贸易企业为中介机构提供的备案单证五花八门,缺少统一规范,其中只有提单为企业取得的可供验证的单证,其它的均可自制,随意性大,暗藏隐患。目前税务机关对相关信息的审核基本采取简化便利原则的指导方针,特别是2011年底的外汇制度改革,取消了核销单信息审核,改变了过去“一一对应、逐笔审核”为基础的核销管理方式,客观上可能导致贸易外汇收支与出口不匹配的交易。现在税务机关的机审只挂审报关单信息,加大了中介机构在退税业务代理中对企业贸易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判断的难度。也正由于上述原因,税务机关对出口退税事后稽核的力度也在加大,事前审核简化,事后惩罚力度加大,由此增加了中介机构代理出口退税业务的行业风险。

二、中介机构出口退税代理业务风险形成的原因

产生出口退税代理涉税业务管控风险的原因很多,本文仅就政策和管理这两个方面谈点个人看法。

某些出口退税政策在实务中可操作性差或曰存在政策空隙,形成税收漏洞(与政策的设计相关),或存在政策陷阱。例如我国现行的农产品收购企业可以凭自行开具的收购发票抵扣税款,而收购发票的开具是公认的管理难点,绝大多数骗取出口退税案件都与以农产品为原材料的生产企业相关联。再如对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的判断,现有的政策条款有些较为模糊,实际操作起来难以把握。如果企业利用其中的税收漏洞或模棱两可的政策,使用稍复杂一点的财务杠杆工具就可以轻而易举地骗取出口退税款。这是中介机构代理出口退税业务需注意的一个重点问题。

其次,在扁平化时代,随着国际贸易的方式方法日趋复杂、企业经营方式的多样性等一系列因素,加大了业务鉴证难度。比如,目前业界普遍反映的出口退税认定实地核实环节就很繁琐,而且极可能流于形式。中介机构代理人员在接受出口退税代理业务后,到企业实地考查,往往看到的只是一间简易的办公房(甚至个别企业连单独的房屋都没有,只有一台办公桌)、一台电脑以及各行政审批部门的纸质资料而已,很难从源头上对有企图不轨的企业进行严格甄别。由此,我们也建议中介机构应该对出口退税企业的涉税代理业务更加注重多元化、全方位,不留死角。

此外,由于目前我国出口退税代理业务面临的税收风险在不断加大,中介机构的相关代理人员在处理出口退税涉税业务中可能会表现出缩手缩脚,甚至出现过不敢接业务的现象。也有个别中介机构由于人员业务素质不一和个别地区业务量大,使得原制订的很多控制税务风险的制度不能真正落实到位。当然,也不排除个别代理人员存在风险意识、纪律观念淡薄的现象,不能或不愿严格按照中介机构的章程办事,违规操作,对自己所代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跟踪监控不到位,最终导致行业风险频发。

三、提高中介机构代理出口退税业务风险管理意识

中介机构代理人员首先要分清出口退税企业审核的重点,对企业法人、投资人、财务负责人为非本地人员的,通过座谈、走访等方式对其身份、住址、之前经营状况、信誉度等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其次,为防止受骗,降低税务代理职业风险,应该对出口退税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了解,不能偏听偏信,以偏概全,做到心中有数。通过查看其不动产证明或租赁合同,看其是否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设备。通过调取其银行对账单,审核注册资金、经营资金往来是否合理。通过查看日常费用支付情况,了解企业运转状况。最后,有重点地对出口业务的财务核算状况进行全面审核梳理。

中介机构但凡涉及到出口退税代理业务,要严格按照程序来,并坚持实地核实。企业的出口增长情况、货源变动、出口价格的变动以及生产能力、生产工艺、投入产出、企业实际税负等情况的了解与分析都要求中介机构的代理人员务必将实地核实作为出口退税鉴证的重要一环,这也是目前我国税务机关“征退衔接”所要求的核心内容。同时,强化中介机构本身对出口退税代理业务的复审复核程序,做到每一笔业务都万无一失。建议相关中介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流程,找出目前在代理出口退税业务上工作流程和管理中的漏洞,进行全面梳理,使相关业务人员在涉及出口退税业务中的各环节之间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藉以降低出口退税代理的职业风险。

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出口退税业务的代理水平。人员保障、业务培训和专业化管理是这部分内容的重点,职业道德和提高出口退税涉税业务的风险防范能力也绝不能缺位。

 

作者单位:山东省聊城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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