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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核心原则是实事求是——茶叙民事诉讼维权之七

2013年第1期    作者:田甲重    阅读(5348)

【来源:《上海注册会计师》 查看本期目录

 

在一个雪花漫舞的下午,我们再次茶叙相聚在一起。

老师今天招待的白毫银针是白茶中的珍品。相传尧帝时,太姥山下一农家女子,以种茶为业,乐善好施,人称蓝姑。那年太姥山周围麻疹流行,乡亲们上山采摘草药为孩子治病却徒劳无功,病魔夺去了一个又一个幼小的生命。蓝姑的心在流血。一天夜里,蓝姑梦见南极仙翁指点,在其栖身的鸿雪洞顶,有一株名叫白茶的树,用它的叶子泡水喝,是治疗麻疹的良药……南极仙翁的托梦惊醒了她,蓝姑立即趁着星光月色攀上洞顶,果然发现榛莽之中有一株与众不同、亭亭玉立的小树,这便是仙翁赐予的惜老怜贫的白茶树。蓝姑为营救病童,拼命采摘树叶送给孩子,终于战胜了麻疹恶魔。白茶因此而得名。

当一杯尽显纯、洁、尖之形,尽展嫩、晶、亮之色,尽聚香、谆、甘之味的白毫银针摆在面前时,老师感慨地聊起这起看似简单,但诉讼过程却极具戏剧性的“侵权纠纷”案情。2011629,具名王某的个体劳动者把事务所告上法庭。从法院寄来的《应诉通知书》和相关证据得知,1996124有人用“东华审计师事务所”的名义为某集团公司出具了“科海商厦资产评估鉴证报告”,对其四项资产进行评估,鉴证价值为5 089.59万元;又为某实业公司出具了“部分资产投入上海志勤实业公司的验资报告”,审验实物资产价值为5 089.59万元,占其注册资本金的42.41%。由于原告与某实业公司的经济纠纷,上海某法院于2005815在其《民事调解书》中,调解实业公司在2006年年底前付清原告工程款73 000元,给付案件受理费2 700元;法院又于20101013发出《执行裁定书》,追加某集团公司为被执行人,裁定在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即原告清偿债务73 000元以及相应利息。后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在2011531重新印发的《执行裁定书》中,终结了2005年和2010年《民事调解书》和《执行裁定书》的执行。原告在无法获得经济赔偿的情况下,以“虚假评估及虚假验资”为由把事务所告上了法庭,要求负连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75 700

要说这起“侵权纠纷”案比较简单,是因为根据事务所行政档案记载,198811月其前身“东华审计事务所”登记注册成立,19958月经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将资产评估业务分离出去,登记注册成立了“华审资产评估事务所”;后又经财政部批准,于19965月重新登记注册更名为“东华会计师事务所”。原告手持于1996124由“东华审计师事务所”名义出具的“鉴证报告”和“验资报告”,因与“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没有任何关系,他们拿着这些所谓的“证据”,企图把事务所告上法庭并请求得到经济赔偿,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但奇怪的是,由于这起案件的代理人于20117810日接受法院调解时,把涉及此案的“当事人”带到调解庭,并由其向原告承诺只要答应撤诉,可以个人名义给予原告两万元的补偿。鉴于原告不接受上述条件也不同意撤诉,在无法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下,调解庭建议由法院立案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争端。这起案件在调解过程中因代理人的不当、不慎和不作为,把一个简单的案子人为的复杂化了。

事务所为了依法维权,决定采用更换代理人的办法,把这起“官司”接着打下去。老师于826出庭再次接受调解,当调解员询问事务所为什么更换代理人时向法院解释,因前任代理人在接受调解中没有全面表达委托人的诉求,除向法院表达了歧路亡羊的沉痛教训外,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单位只好以更换代理人的措施来进行补救。这起看似简单的民事诉讼案件,却经历了极具戏剧性的曲折和漫长的诉讼过程。虽然这起“侵权纠纷”案,最终以原告撤诉而结案,但它却给我们留下了殷鉴不远的思考空间。

当我们回味无穷地品尝新冲泡白毫银针的纯朴、谆香和苷甜之时,老师以亲身经历的经验强调,民事诉讼的核心原则是实事求是,并以引为以戒的沉痛心情,谈了他对这起应诉案件的几点感慨体会。

首先,“私了”是民事诉讼的旁门左道。在这起“侵权纠纷”案中,代理人以种种理由,把这起案件的“当事人”带到法院,并由其在调解中向原告承诺给予对方两万元“补偿”,侈望原告撤诉以图“私了”。由于应诉先期采用了这种过犹不及的诉讼策略,给法庭审理增加了变数。因原告坚持索赔7万余元的底线不予退让,造成无法把“官司”继续打下去的被动局面。事务所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唯一可取的措施就是用更换代理人的方式来挽救秃局。老师在查阅了案情资料后向单位提出,由于此案标的超过了五千万元,如果不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立即改变原来的应诉“策略”,哪怕只给原告一分钱,都将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给事务所带来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何况这起案件跟单位没有任何关系,不明不白地采用“私了”的途径企图结案,是极不负责任的旁门左道。由于事务所同意、理解和支持了这一诉讼原则,不但为老师代理这一案件并打赢官司奠定的基础,同时也为挽回事务所的精神、名誉和经济损失铺平了道路。

第二,“谨慎”是民事诉讼的钢性原则。民事诉讼中的谨慎表现在案件的应诉、答辩和举证的各个环节。在事务所接受法院调解时,由于代理人没有严格坚持谨慎这一刚性原则,给案件的应诉答辩、法庭举证和审理判决带来了极大的困难、阻力和不便。当初,如果代理人能认真领会和研究一下案情再谨慎出庭接受调解,因原告的诉讼主体与事务所没有任何关联,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这种没有事实根据、客观基础和有效证据的民事案件,法院一般是不会立案受理的;如果代理人不随意的将涉案“当事人”带到法院,调解庭就不会把事务所与“当事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并如此加以重视;如果代理人不与“当事人”在调解庭上演释“私了”的“双簧”戏,就不会给法院造成事务所是涉案“主体”的错觉,因此改变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并责成我们必须为原告和“当事人”所有相关主张进行举证的法庭意见;如果“当事人”没有主动向原告承诺经济赔偿,并要求对方撤回诉讼请求,审判员也不会在庭审中要求事务所承担因此造成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第三,“证据”是民事诉讼的唯一胜因。民事诉讼的证据是由诉讼双方依法向法庭提供的。也就是说谁掌握的证据越真实、越具体和越完整,谁就会在诉讼过程中占据主动、有利和安全的位置。证据的取得、保全和应用就成为民事诉讼唯一的胜负手。在这起案件的应诉中,只要代理人接案后用点“心”,以所谓的“东华审计师事务所”与“东华审计事务所”没有任何关系,更与“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没有任何关联为由出庭进行调解,这个案子就可能自动“了结”,不仅可以节约诉讼成本,还可以节约社会的司法资源;只要随着案件审理的深入,将财政部、审计署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事务所成立、更名或登记、注册等相关文件作为证据提供给法院,也就不会引出以后的麻烦与烦恼。2011926开庭审理时,法院依据原、被告双方在接受调解时,代理人把涉案“当事人”以证人身份带到调解庭作证,并承诺给原告经济补偿等一系列客观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言证”是代表东华会计师事务所的“真实”意向。为此,审判员当庭指出,假如事务所要改变应诉策略,就应为原代理人在调解中的诉讼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为了保护“弱势”原告的基本权益,特别于1012传讯“当事人”进一步调查。在调查中“当事人”为了解脱自己的法律责任,给法院留下了书面“脱解”说明,1014审判员要求事务所到法院,对“当事人”的“脱解”说明做出书面解释。为了尊重法院的决定并以实际行动纠正应诉先期的不当作法,老师又用了五个工作日,重新收集了14件新证据,加上原来已向法院提供的21份证据,撰写了八千余字的“反馈”说明于1021送交给法院,才终止了“当事人”在该案中喧宾夺主的“态势”。在以后的庭审中,应诉工作之所以能够从被动转向主动,从防御转入进攻,从被怀疑转为被采信,最终还是通过向法庭提供具有法律依据、真实可信和完整无缺的证据,并形成无懈可击的“证据链”才得以实现。

第四,“争取”是民事诉讼的战术策略。在民事案件中,作为当事方的代理人,一定要全力以赴、知难而进和克尽职守的站在委托人的一边,通过对诉讼策略的选择、对诉讼证据的筛选和对诉讼方法的调整,争取以最小的精神、物资和时间的付出,取得最大的信用、声誉和利益的回报,为委托人作全部或局部“无错”或“无责”答辩。原告和被告各自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正好为审判员提供了判断案情的真与假、对与错、实与虚的依据。一个敬业求实的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既不能用个人的感情,也不能用当事人的情结,更不能站在原告的立场上,来为“私了”进行辩解,甚至滥用“表见代理”的法律概念来对待、处理和判断诉讼中发生的各种问题、结点和矛盾,把与事务所无关的法律责任收揽在单位的身上。从这个案件的应诉过程可以看出,如不能全面、慎重和周密的进行应对,争取最好的应诉效果,把自身的负面因素最小化,就可能把改制前单位出现的问题转嫁给现在的事务所,最终给单位酿成不安定的因素,给其前进和发展带来不可预测的障碍和阻力。

最后,“认真”是民事诉讼的基本态度。在民事诉讼中,认真对待对方诉求,认真对待申诉证据,认真对待案情发展,认真对待法庭辩论,认真对待法官反映,是代理人应持有的基本态度。以这起民事案件为例,为什么在法院还没有立案审理就遇到了这么大的困惑、困境和困扰,唯一的原因就是因为代理人没有认真对待案情,无原则的将“当事人”带到调解庭,企图走捷径“过关”,促成了法院把单位与“当事人”在一起的恶性后果,到后来事务所不但要为原告的诉求进行答辩,同时还要为涉案关系人的“口证”进行举证,使以后的举证工作量和难度增加了数倍;就是因为不加任何分析,想以花“小钱”的策略谋求原告撤诉,结果把自己推向了几乎败诉的边沿,不但没有因此得到一丝好处,还在客观上造成信誉危机,把诉讼的主动权拱手交给对方,造成诉讼过程的全面被动。如因主观上的不“认真”,使案件诉讼过程陷入困境,而不是以面对现实、实事求是和顾全大局的态度来对待、处理和化解矛盾,相反以种种借口和理由推脱和推卸责任,那只能忍辱接受既不利己,也不利人,更不利事判决结果。

老师一边为我续水一边说,《晏子春秋·内篇》中有一句名言,即“卑而不失尊,曲而不失正”,它告诚人们,为人处世应不卑不亢,既能迁就忍让又要坚持原则。但在实践中要把握住其中的平衡点又谈何容易。就拿王某借“假验资”状告事务所来说,因为种种因素,代理人没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而引火烧身,逼得老师不得不在法庭上承诺,事务所愿为自身不当给案件审理带来的不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责有攸归的前提下,老师同时期待法院做出公正判决,依法保护原、被告各自的合法、合理和正当的权益。这起案件的审理结果虽以原告撤诉告终,法院也没有对代理人的不当作法,依法追究单位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作为一个独立法人要牢记和吸取这个来之不易的经验和教训,即在事务所的经营和管理中,要自始至终地坚持依法管理、依法执业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处事原则。

 

作者单位: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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