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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事业单位负债特征与审计关注点

2013年第3期    作者:李 敏    阅读(5086)

【来源:《上海注册会计师》 查看本期目录

 

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各种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审计时应当关注事业单位已经入账的负债是否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负债应当是由事业单位过去经济业务所发生的,需由现时承担的义务,多以契约、合同、协议或者法律约束为前提,具有强制约束性,如借款、应付账款、应缴税费等,债权人的权利受法律保护。(2)各项负债都应有确定的金额,能够以货币计量。如果不能以货币计量,不符合事业单位负债的特征。(3)负债是需要偿还的,因而有确切的债权人和偿付期,债务人需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偿还负债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如果属于非偿还资金,那就不是负债,而是收入。

事业单位的所有负债的计量方法比较单一,都应当按照合同金额或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在持有期间不要求按照公允价值计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事业单位的全部负债按照偿还期限长短的特征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缴款项等。

  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事业单位负债的具体分类情况如下表所示。

负债分类一览表

负债

流动负债

非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

应付及预收款项

应付职工薪酬

应缴款项

长期借款

长期应付款

事业单位的负债总额中不考虑或有负债(潜在负债)。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的事业单位通常不能预计负债,如没有预提费用或应付利息等核算要求。

根据新准则新制度对事业单位负债核算的新规定,审计时还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注应缴款项的缴纳情况

应缴款项是指事业单位应缴未缴的各种款项,包括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款项、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我国对应缴预算收入的认知有一个不断发展的渐进过程。《原制度》的应缴预算款是指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按规定取得的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费、罚款、没收财物变价款、无主财物变价款、赃款和赃物变价款、其他应缴预算的资金等。随着政府收支两条线改革和预算管理的深入,2010年后新增了事业单位收取的应上缴市级财政国库的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国有资产投资收益、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广告收入、捐赠收入、回收资金、利息收入等。《新制度》从科学区分负债与收入的角度出发,将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认定为属于事业单位取得的偿还性资金,偿还性资金应作为应缴款项处理。同时,为了配合部门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要求事业单位设置“应缴国库款”和“应缴财政专户款”两个科目,分别反映事业单位应上缴国库和应上缴财政专户的资金,这也是《新制度》的一个鲜明特点。

事业单位对于应缴预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挪用,不得隐瞒,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开支或转作预算外资金。各项应缴预算收入,应在每月月底按月结清,年终必须将全年的应缴预算收入全部结算清缴,不留余额。

应缴税费也是事业单位应尽的义务,但一些事业单位的税收行为应当引起重视。如有的单位闲置用房出租收入不缴纳房产税、营业税及相关税费;有的单位认为创收收入全部用于弥补单位经费的不足,不需要照章纳税。部分事业单位漏征漏管现象严重,如对个人所得税未承担扣缴义务。有的单位通过化整为零等方法,将奖金分次发放,以实现避税和少纳税的目的。

二、借入款项不预计利息支出

由于采用收付实现制作为核算基础,事业单位的借入款项,包括从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借入的有偿使用的款项,不论短期借款,还是长期借款,都不预计利息支出,而在实际支付利息时直接计入“其他支出”,即使是为构建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而发生得借款利息,也不要求预提,而是采用直接列支法核算,其中属于工程项目建设期间支付的,计入工程成本;属于工程项目完工缴付使用后支付的,计入当期支出但不计入工程成本。

三、关注债务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

根据国家规定可以举借债务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债务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债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不得由一人办理债务业务的全过程。大额债务的举借和偿还属于重大经济事项,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并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四、关注担保等或有事项

事业单位提供担保,实际上是利用国有资产、国家信用进行担保,形成的是单位或有负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为此,《新规则》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不得违规提供担保。

 

 

作者单位:上海经隆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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